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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新建建筑中强制推广应用“三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2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盐建建筑201838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市城南新区建设一局,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图审机构:

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是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抓手,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等成熟技术是推进装配式建筑积极稳妥和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建筑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相关要求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1198号),明确提出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城市(县城)范围内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并对“三板”应用项目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程要求、扶持政策、计算方法、专家论证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三板”应用项目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之日(2017年12月12日)起,各县(市、区)的城市核心区域、功能开发区、高新园区、示范园区等区域以招拍挂和划拨方式供地的以下新建建筑强制推广应用“三板”:

1、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

2、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标准厂房。

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施工图接审时间为准),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全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对2017年12月12日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建建筑(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的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日期为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以立项文件批准的日期为准)施工图审查时,对“三板”使用比例不作强制要求。

二、明确“三板”应用项目工程要求

1、混凝土结构建筑严格采用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鼓励采用预制外墙板;

2、钢结构建筑严格采用内隔墙板、预制外墙板;

3、外墙优先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等自保温墙板;

4、鼓励住宅工程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积极采用预制阳台、预制遮阳板、预制空调板等预制部品(构件),提高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

5、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计算方法详见苏建函科〔2017〕1198号附件中单体建筑中“三板”应用总比例计算方法,计算时对鼓励应用部分可按一定比例折减后计入总比例。

三、明确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求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苏建科〔2017〕43号、苏建函科〔2017〕1198号文件精神,应用“三板”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应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并明确各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三板”应用总比例,提供相应的计算书;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文件时,应在报审表中填写“三板”应用情况的说明,并提供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各图审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三板”应用文件精神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规定,认真核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加强源头把关,严控“三板”设计变更,确保“三板”应用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市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各图审机构执行“三板”应用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把关不严、执行不力的图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其审查资格认定挂钩。

属于“三板”应用实施范围内的建筑,确因特殊要求不适合全部或部分应用“三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产业办书面报告,申请专家论证,经市建筑产业办确认后的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依据。

四、明确“三板”应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16〕664)等文件要求,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装配式构件生产、安装、检验等重点环节监督,编制“三板”生产、施工专项生产、施工和监理方案,生产、施工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对“三板”生产实行驻场监理,对安装、节点处理等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理。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三板”推广应用的政策宣传、引导、把关,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要求,强化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方案,严格进行监督交底,加大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及时督促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违反相关要求的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

2、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建筑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相关要求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1198号)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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